| 鄂托克旗“汽车摩托车下乡”全面启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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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9-07-01 10:33 文章来源: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日前,鄂旗财政局、商务局、发改局、经贸局、公安局、工商局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七个部门联合转发了《内蒙古自治区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这标志着我旗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全面启动。广大农牧民继享受“家电下乡”补贴之后,再购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也可以享受到补贴了。我旗第一批“汽车下乡”补贴资金45万元已拨付到位。
《方案》规定,在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中,汽车的补贴对象分为两类:农民购买1.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,以及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。补贴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。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、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。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。同时,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,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,补贴时限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。
此次汽车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。补贴比例及金额为: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,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%给予补贴,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,实行定额补贴,每辆补贴5000元。同时,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,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。购买微型客车,按销售价格10%给予补贴,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,实行定额补贴,每辆补贴5000元。购买摩托车,按销售价格13%给予补贴,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,实行定额补贴,每辆补贴650元。农牧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,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,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农牧民,确保农牧民得到实惠。
《方案》要求,各级财政、发改、经委、公安、商务局、工商、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,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,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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